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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稀老人结肠癌术后死亡,因为这些操作,法

年过古稀的陈某因结肠癌进行手术,术后并发肺部感染、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。死因是死亡率高、诊治难的肠癌合并肝转移,还是医方医疗过错?鉴定意见认为,医方过错是患者预期寿命缩短一年的全部原因力,而非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因素。

广州中院二审认为,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为其原发病情的自然转归,医方过错属于次要因素,改判医方承担20%的民事责任,医院赔偿.6元。

医疗过失加速恶性肿瘤的恶化

患者陈某因年2月10日经肠镜确诊结肠癌,于2月22日于医院行横结肠癌扩大根治+胰体尾部切除+脾切除+肝转移癌切除+远端胃大部分切除术。同年4月3日患者因横结肠癌根治术后广泛转移并肺部感染、感染性休克、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。

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,医方存在以下过失行为:1.术中擅自更改手术方式、扩大手术范围。2.未详实告知手术风险及替代方案,手术知情同意书内容简单,和实际风险相距甚大。3.术中根据肉眼所见怀疑邻近器官受肿瘤侵犯时,未行活检明确诊断而对多个重要器官进行大部切除或全切除,术后标本经病理检查不能证实有肿瘤侵犯或转移。4.肿瘤治疗目的首先是根除肿瘤,提高生存率;在肿瘤无法根除时,应以减轻病痛、改善生活质量和延长生命为主。患者年老,患有高血压等基础疾病,耐受性差,多器官受累,又属结肠癌晚期,不宜行根治术。5.术前检查发现伴肝转移时,应先行化疗再进行手术,本例术前未行化疗。

鉴定意见认为,医疗过失加速恶性肿瘤的恶化进展,使患者各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及全身抵抗力、免疫力降低而致术后短期死亡;考虑结肠低分化腺癌为致命性疾病,结肠癌晚期并有肝转移及腹腔淋巴结广泛转移的预后不良。医疗过失致患者预期生存时间缩短约一年左右,其原因力为全部因素。

二审:医方过错属次要因素改判承担20%责任

一审判决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责任,向孙某等赔偿.98元。医院不服提起上诉。

广州中院二审认为,医方过失在于未顾及患者具体病情,不当采取扩大根治术,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及未尽充分告知说明义务。但横结肠癌合并肝转移属于世界性的医疗难题,诊治难,死亡率高,非现有医疗水平所能根治。根据权威文献,结直肠癌合并肝转移是结直肠癌患者最主要的死亡原因。鉴定意见认为,医方过错是患者预期寿命缩短一年的全部原因力,而非导致患者死亡的全部因素。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为其原发病情的自然转归,医方过错属于次要因素,应改判医方承担20%的民事责任。据此判决医院向孙某等赔偿.6元。

法官说法:医方过失仅在于扩大根治术

鉴定意见关于“医疗过错参与度”的评价意见属于事实因果关系的范畴,既不完全等同于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“因果关系”,也不等同于民事责任。民事责任的确定,要考虑过错情节、因果关系、损害后果甚至赔偿能力等多个因素。

对于医疗损害责任而言,医疗过失参与度大小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责任程度的重要因素,尽管在很多时候,民事责任范围与医疗过失参与度的范围相一致,但二者本质属于不同范畴。

从审判实践看,判例超越医疗过失参与度认定责任的案例并不鲜见,本案即为其中的典型案例。

二审判决针对医患争议焦点,结合鉴定意见、鉴定人出庭质证意见、病历资料等,指出医方的过失仅在于未经充分告知说明而在术中扩大根治术,切除患者多个脏器,未考虑患者属于横结肠癌晚期病人、老年,有基础疾病,身体耐受差,扩大根治术加速肿瘤广泛转移的可能性。但患者死亡的主要因素应归因于其原发病情的自然转归,医方过错属于次要因素。

广州日报记者文字魏丽娜通讯员甘尚钊

图片:视觉中国

广州日报全媒体编辑:廖嘉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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