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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激素后出现股骨头坏死,医院有无过错

病情简介:刘XX年3月11日因咳嗽、咳痰2月余经A医院以“间质性肺疾病”入院,给与激素治疗18天,年3月29日出院。出院诊断为高反应性、间质性肺病、低氧血症、结肠溃疡、直肠溃疡、低蛋白质、贫血、低钾血症、食道炎、慢性胃炎伴胆汁反流、盆腔积液。院外继续药物治疗。年7月14日再次入住A医院,使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滴注,因久治不愈,该医院医院救治,原告于年8月10日办理出院手续,住院27天出院;年12月7日,原告入住B医院住院治疗,入院诊断为间质性肺炎、结肠溃疡、直肠溃疡。原告入院治疗16天,至年12月23日,住院期间B医院为原告使用甲泼尼龙琥珀酸钠滴注治疗,共用药19支,出院带药片,医嘱逐渐减量。原告出院后,在继续用药过程中出现关节疼痛、腿部失去知觉等症状,在询问B医院无果的情况下,原告年7月31医院就医,经门诊影像检查,诊断为骨性关节炎、滑膜炎。影像为双侧股骨头坏死三期,双髋关节滑膜炎伴关节囊积液。刘XX于年7月4日至天津中医院入院治疗,因病情加重于年7月18日死亡。

原告认为,医院,在对原告进行原发疾病治疗过程当中存在医疗过错,导致原告双侧股骨头坏死的后果,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,故原告起诉。

法院审理:根据原告的申请,本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就B医院、A医院对患者刘XX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如存在过错与病人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、参与度进行医疗损害鉴定。该医学会于年8月18日作出医疗损害鉴定书,认定:B医院、A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。并做出如下分析:

1,A医院诊疗行为分析。(1)医方对患者间质性肺炎的诊断依据充分。患者入院前两个月外院CT检查提示双肺纹理增重,考虑为间质性病变。入院后行胸部HRCT检查可见双侧肺野纹理增多、增重,小叶间隔多发增厚,以胸膜下为著,部分交织呈网格样,各叶段支气管通畅,无扩张及狭窄。提示双肺间质性炎症。入院查血气分Fi%;PH7.48;PaOmmHg;p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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